在日常生活中,微信的红包和转账功能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资金往来方式。然而,最近一则关于微信红包和转账性质的法律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,究竟这两者的经济往来是否具有相同性质呢?答案是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性质不同。
最近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微信借款纠纷案件,裁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有所不同。法院认为,微信红包本身就包含了“赠与”的本质,是一种赠与行为。在该案中,原告通过微信红包向被告提供资金,属于自愿的赠与行为,无需返还。
赠与与借款的区分
微信红包
在法院判决中,原告通过微信红包向被告提供资金,被认定为对被告生活的资助,属于赠与。微信红包在设置上限为200元,命名为“红包”,在我国的民间习俗中,赠与“红包”通常意味着自愿的赠与,无需返还。
微信转账
相对而言,微信转账不同于红包,其本身不具备“赠与”的性质。微信转账是一种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,属于付款功能的一部分。在该案中,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主张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,被告若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,则需要提供相应证据,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法官在裁决中明确指出,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虽然均通过微信软件进行付款操作,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者进行区分认定。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,除了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,还具备社交功能,而微信红包则是这一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。
总结
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性质不同,在使用微信的付款功能时要注意性质的区分。微信红包作为一种社交性的赠与,具有自愿性和无需返还的特点;而微信转账则更偏向于一种付款方式,是社会主体之间经常使用的支付工具。在法律层面,对这两者的明晰辨别将在解决类似经济纠纷中发挥关键作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