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数字化时代,微信等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让办公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。然而,劳动者在“八小时之外”利用微信进行工作,是否应当被视为“隐性加班”?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支付加班工资?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表示,微信办公构成加班须支付加班工资。
酒店高管微信打卡成争议焦点
某酒店一名高管被要求每周五、周六深夜在微信工作群中打卡汇报工作成果。劳动者质疑是否算作加班,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。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为加班,并要求酒店支付加班工资2.4万元。
判决认定微信工作为加班
法院认为劳动法对于加班的规定主要以线下工作为对象,但在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,办公手段的应用导致原先线下完成的工作可以通过线上实现。在该案中,劳动者在微信群中汇报工作成果,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,构成了实质性的工作。因此,法院认定为加班,要求支付加班工资。
“隐性加班”引发关注
法院指出,数字化办公手段的应用增加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程度,使得支配方式更为容易和隐蔽。因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回复工作事宜,虽然不在工作场所进行,但也属于“隐性加班”。这种现象的出现催生了劳动争议案件,引起社会关注。
劳动者诉求与公司辩称
劳动者提出公司多次要求加班,但一直未结算加班工资,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。公司辩称已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,对于正常的加班,员工可以提交加班申请,经审批后支付加班工资。公司否认存在“隐性加班”,并称劳动者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有自由安排时间的权限。
酒店被判支付加班工资
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存在“隐性加班”,要求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。考虑到劳动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打卡记录,法院判决酒店支付加班费2.4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。
本案的审理揭示了数字化时代下办公方式的新挑战。微信等社交软件的使用使得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工作成为可能,但也引发了“隐性加班”的争议。法院判决“微信办公构成加班须支付加班工资”,强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合理支配和对加班的明确支付责任。这一判例可能对其他类似劳动争议案件产生借鉴作用,提醒用人单位在数字化办公时代更加重视员工权益,建立透明的管理机制。